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离开单位后死亡 法院认定视同工伤?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视同工伤”主要针对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劳动者,但因突发疾病很难归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范畴,现实中又很难界定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容易产生争议,引发诉讼。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罗某某是某物流公司职工。2021年8月30日上午,罗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向生产部门主管表示其肠胃不适,后继续工作,并于同日20时1分打卡下班。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罗某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8优艾设计网_设计圈月31日5时12分。罗某某所在单位向房山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房山区人保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罗某某妻子不服,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虽然其本人表达为“肠胃不适”,但疾病的发生及发展往往有由轻到重的发展过程,心源性猝死的早期表现各异,其中之一就是肠胃道症状,因此不应当苛求普通人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前作出判断。且个体对疾病的耐受程度也有差异,有的人发病后休息,有的人继续工作,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此外,罗某某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符合48小时的时限,现有证据不能否认罗某某凌晨死亡和在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的关联性。最终,法院认为,房山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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