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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这些坑?

注意教育训练合同中的漏洞

在教育训练投诉中,经常面临的问题是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诉,经营者方面提出格式合同抗辩,其条款对消费者有很多不公平的内容。最近,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利用校外教育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整备的通知》,加大了对教育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强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的调查。因此,教育培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严格限制

消费者在与教育训练机构签约时,训练机构经常提出密集的格式合同,特别是现在网络平台的迅速发展,很多机构通过网络直接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形式条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恐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也无效。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时,必须对提供格式条款方面进行说明。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屋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提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或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在即将执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另一方未注意或了解与其存在重大利弊关系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合同内容。

可见,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方面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方面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当事人方面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因为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解除合同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并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那么,在与校外教育训练机构交往时,消费者经常跌倒在什么样的洞里呢?

洞一

不退款徐先生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研修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学费31800元。这是运营负责人的特别特价合同,不退款,不转让,重大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退款,学生必须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格的30%,扣除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备案价格,不足整个等级的按整个等级的费用扣除。签订合同后,徐先生按照合同支付了培训费,但由于工作原因上了3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的学费,被拒绝,双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老徐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授课次数计算教育咨询公司返还其训练费用。

法官解释疑问

,消费者通常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而签字确认。在这些教育训练合同中,经常承诺不退款或其他退款限制条件,不采用粗糙、黑色等合理方法提示消费者,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训练机构的责任,没有进行有效提优艾设计网_Photoshop百科示,一般可以认定无效。

坑二

??????????????????????????????????????????????????????????????????????????????????????????????????????????????????????????????????????????????????????????????????????????????????????????????????????????????????????????????????????????????????????????????????????????????????????????????????????????????????????????????????????????????????????????????????????????????????????????????????????????????????????????????????????????????????????????????????????????????????????????????????????????????????????????????????????????????????????????????????????????????????????????????????????出乎意料的是,一个月后,这个早教机构通过呼叫微信发送了给会员家长的信,通知了直营店关门,课程中止了。李先生与早教机构无法取得联系,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

法官怀疑

预付式消费是目前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模式,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通常,经营者以这种方式给消费者一定的价格优惠,同时消费者往往承担很大的风险。在教育训练合同纠纷中,90%以上与预付费有关,大多数消费者被教育训练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一次性支付大量预付款,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交付,训练机构不提供正规收据和合同。另外,也有在支付预付款后,研修机构跑的消费者。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很多人。如果情况严重,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了定金罪,对单位判了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罚。

另外,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坑三

规定有效期

王先生与某艺术教育机构签订协议,约定为王先生的儿子提供艺术教育课程,共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送课程,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到2018年12月2日,课时费合计10-500元。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上课超过2周的,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处理长假申请,相应延长课程有效期。乙方申请一次或多次长假,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在期限前解除协议时,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必须在课程有效期内,有效期满未消费的课程不予退款。”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其中包括10节赠课。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研修机构认为王先生的合同超过了履行期限,没有申请长假,课程延长期限也超过了约定的有效期限,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次性付清、分次履行,合同的完整履行具有延迟性。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注册卡不应设有效期,注册卡有效期不应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销售卡企业应为超过有效期的未注册卡提供激活、更换卡等辅助服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注册卡预付消费模式,不得设置课程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法官怀疑

很多教育训练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课程的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完成训练,但消费者经常出现各种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此时,一些消费者会选择谈判延长期限,培训机构经常口头承诺同意延长期限。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培训机构将设置有效期进行抗辩。因此,消费者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否则,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面临承担教育训练的有效期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洞四

彭先生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全国现任研究生考前指导包过班合同,答应甲方开设全国现任研究生考前指导班,乙方根据对甲方教育质量的信赖和指导方案的认可,参加甲方指导。报告的大学是某所大学,专业是公共管理。甲方收费51800元,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考试学习计划未通过考试,甲方退款。彭女士参加考试后,未能进入预期的大学,教育咨询公司承诺为他调剂未果,彭女士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彭女士确实没有通过研究生考试,公司应该给予退费。

法官怀疑

在教育训练行业,包协议很受消费者欢迎。这样的协议通常对于某个考试,研修机构如果不通过考试的话,约定可以退还所有的研修费,但是消费者有但是没有损失的心理,高兴地接受这个包协议,但是这样的教育研修机构的教师、合同约定的追加退款条件等很多都被忽视了。消费者盲目签订这样的合同,不仅支付时间费用和昂贵的训练费用,还有训练机构拒绝退款的风险。

坑五

提供教育贷款

谭先生与某英语教育机构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费46300元。之后,他又签署了《风险通知书》,确认了有关学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签订合同后,谭女士用现金支付课程费10000元,并以贷款方式支付课程费36300元。后谭认为,该英语教育机构通过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在不知不觉中处理学费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合同,退还教育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和《风险通知书》的事实存在。谭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表明,无法证明签订该协议并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课程费用并非其真实意义,谭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没有支持。

法官怀疑

教育贷款,即教育训练合同的分期付款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教育训练费用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模式是教育训练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训练合同,金融机构一次向教育训练机构支付学费贷款,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付款。这种支付方式主要针对训练费用高、资金来源有限的群体。教育训练机构强调,使用教育贷款支付可以减轻一次支付训练费的压力,通常以免费等福利吸引消费者,但教育贷款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减弱,消费者在举证时也难以证明教育机构有误解和诱导。由于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无法接受培训或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仍需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和利息。

法律建议

消费者在选择教育训练机构时,应合理选择自己的需求,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招聘系统、审判文件、工商管理机构公示情况、实地调查等途径,可以充分调查研修机构的信用状况、商业信用、教师资格、教育能力等。

培训机构通常提供格式合同,特别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约定,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括教育费用、支付方式、教育方式、教育场所、退款条件等。

在支付、谈判、变更等重要环节,消费者最好留下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有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意识,做课时检查的记录,关注教育训练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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