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新冠肺炎名称为新冠肺炎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