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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实将吊销律师执照?

红星新闻消息,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唐伟被指控受贿罪的《起诉书》在社交媒体流传,这份起诉书披露了当地多名律师向法官支付“案源介绍费”的事实。

根据上述《起诉书》内容,2016年至2021年,唐伟在担任贵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期间,罔顾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为攫取钱财,利用法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事人和律师的职权影响力,长期与林某嵩、袁某颖等律师勾结,向这些律师介绍案源20件,提取30%-50%不等的介绍费,共计78.6万元。

据南国早报报道,这份网传的起诉书属实。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12日,贵阳市纪委监委发布《贵阳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唐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告提到,经查,唐伟存在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倒卖茅台酒,带客用餐收取回扣,收受律师支付的介绍费等行为。

5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案公诉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诉讼的承办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谈论案件进程。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律师是否应当受到追究,要基于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无法说明哪些应该追究、哪些不应追究,因为案件管辖权不在检察机关。一些案件的处理情况也不在起诉书中罗列,同时相关案件也不是同期进行。但是如果律师的行为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理也是早晚的事,这要看侦查机关怎么侦查。

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到贵州省律师协会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该律协副会长石某民涉及该案存在为法官提供案源介绍费的情况,这一情况会处理,但还没有接到相关要求是由律协处理还是由司法厅处理。

网传起诉书显示7名律师

给法官提供“案源介绍费”

这份《起诉书》显示,2017年至2021年,林某嵩代理了唐伟介绍的10个案件,按照代理费的30%,向唐伟支付了共计28.5万元的介绍费。

2018年至2021年,贵州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某颖代理了唐伟介绍的4个案件,并按照代理费的40%,向唐伟支付共计25.6万元的介绍费。

2019年,唐伟受人请托帮忙协调一起刑事申诉案,唐伟未答应,但借机推荐了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石某民律师为该案辩护人。石某民收取30万元代理费用后,唐伟按照40%的提成比例,在贵阳中院附近收受石某民“案源介绍费”现金12万元。公开资料显示,石某民为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此外,上述《起诉书》还显示,另有4名律师也为唐伟提供了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案源介绍费”。

↑网传起诉书内容

上述《起诉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通过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律师介绍案源,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12日,贵阳市纪委监委发布《贵阳市中院优艾设计网_PS交流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唐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告提到,经查,唐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倒卖茅台酒,带客用餐收取回扣,收受律师支付的介绍费;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执法违法;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唐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唐伟开除党籍处分;由贵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贵阳市纪委监委发布对唐伟的“双开”通报

司法局:违法违规若查实将吊销执照

律协:已了解相关情况,会处理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根据《律师法》第47条,律师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5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网传《起诉书》显示负责此案公诉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案诉讼的承办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谈论案件进程。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律师是否应当受到追究,要基于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无法说明哪些应该追究、哪些不应追究,因为案件管辖权不在检察机关。一些案件的处理情况也不在起诉书中罗列,同时相关案件也不是同期进行。但是如果律师的行为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理也是早晚的事,这要看侦查机关怎么侦查。

贵阳市司法局有关工作人员则表示,涉及到律师是否违法违规,还可以向区司法局反映。

而贵阳市观山湖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涉及到律师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首先向律师协会反映。律师为法官提供“案源介绍费”属于违法违规,但是要看证据和事实。如果该案还在诉讼过程中,要看法院认定的结果,如果认定律师存在行贿,律师也没有上诉,判决结果生效,法院会同步通报给司法局,司法局会以此为依据吊销他的执照。如果法院审理没有结束,司法局即便调查也会因在诉讼中而中止调查。

同时,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贵州省律师协会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到该律协副会长石某民涉及该案存在为法官提供案源介绍费的情况,这一情况会处理,但还没有接到相关要求是由律协处理还是由司法厅处理。

刑法规定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

立案标准降低到1万元

那么,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律师提供案源介绍费算不算贿赂?

对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表示,首先,贿赂罪属于对向犯,即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方向共同实施的犯罪。如重婚罪需双方当事人才能构成;贿赂罪有受贿人还须有行贿人,即如果法官构成受贿罪,送钱的律师就构成行贿罪;看法官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受贿法官已经因为受贿罪被起诉,指控的理由就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力,长期与当地多名律师勾结,收取“案源介绍费”,共计78.6万元。尽管该案目前尚未判决,但是法官收受介绍费的事实是存在的。依据《刑法》第390条,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立案标准降低到1万元。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表示,分析该《起诉书》内容,涉案法官唐伟,系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获取案件信息,并提供给律师,同时收取数额较大的案源介绍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无可争议。至于这些律师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行贿罪”,万淼焱律师表示,总体而言,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互为因果、互相利用、互相促进的关系。“在该案中,相关律师应当被认定系行贿人。”“律师从法官处得到了案源、收取了律师费,并将‘案源介绍费’交给了法官,这就是利益交换。”相关律师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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