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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推动债券市场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跟随它。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要求,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机构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境内货币优艾设计网_PS论坛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跨境支付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成。

第五条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的账户、资金收付和汇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进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持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账户信息系统代为登记。

第八条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当凭资本账户信息系统生成的工商登记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专用资金账户。

债券市场专项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相关税费、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到期收回的债券本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境内结售汇相关资金、 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专用账户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专项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及相关税费、将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出境外、划拨符合规定的债券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拨境内结售汇相关资金、同名债券市场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 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的资金划拨,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专户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代表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账户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本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本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套期保值原则进行境内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其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境外银行业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以下渠道之一进行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作为客户,它直接与托管人、结算代理或其他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营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十四条境外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以下渠道之一进行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作为客户,它直接与托管人、结算代理或其他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营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十五条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需要在托管人、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的,可以凭工商登记证办理。该外汇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业务。跨境资金收付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用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渠道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当自行或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前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金融机构名单;金融机构的调整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外汇衍生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外汇衍生品敞口和外汇风险敞口之间存在合理的相关性。外汇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和市值变动。

当债券投资变化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外汇衍生产品的相应敞口。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清算、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损益可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

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交易外汇衍生品前,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收付时,应当审查相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配合托管人或者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向托管人或者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和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交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应当按照客户即期结售汇情况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如果外国机构投资者处理即期外汇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进场交易或主券商模式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应当按照外汇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相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使用其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实施以下相关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别依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未按要求登记的。

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收付汇或者资金汇划的。

未按规定开立或关闭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

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未按要求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的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相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本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同时提交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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