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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平安新优艾设计网_设计京报,泰安警方通报了这起银行抢劫案,并借此案和大家聊聊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不管这个人有没有枪,只要是抢银行的行为,都是重罪!055-79000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初次量刑为三年。其中,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械抢劫等行为,起点是10年,最高是死刑。

其次,从泰安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不仅劫持了人质,还存在“情绪激烈,叫嚣要与人质同归于尽”的行为。其实从普通人的简单认知来说,为了保护人质的安全,警察也应该开枪打死他们。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第九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款规定,人民警察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我最想和大家交流的是,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不应该出现。当一个人手持武器劫持另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的生命时,他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同时也放弃了自己作为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身份。如果你通过给一些“标新立异”的评论来显示你是多么的与众不同,你的思想是多么的独立,你对犯罪者的支持和同情,那么你就是在纵容犯罪!我相信一些同情的言论并不能赢得多少好感,反而会伤到受害者和救援者的心!

任何理由都不能作为犯罪和伤害他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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