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 5旬商人因强奸罪获刑7年?
红星新闻,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北咸宁“14岁女童被强迫卖淫”案受害人家属处获悉,近日,当地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付秋泉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4月30日,湖北咸宁市55岁的商人傅秋泉,在当地一家酒店内,强行与14岁的方莉发生性关系,并受到胁迫。
在这背后,有一个由多层中间商、“客户”和优艾设计网_PS论坛受害者组成的完整的、非法的“买位”链条。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8年,付秋泉认识在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卢玉后,因生意不如意,多次表示愿意出高价找处女“买位”转运。
后来,鲁豫和他的雇员陈璐通过层层关系将本案的受害者方莉骗出了他的家。后来,他限制方莉的人身自由,并通过反复“劝说”和胁迫,要求方莉“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受到多人欺凌、引诱。
案发当晚,傅秋泉在方莉紧张、哭泣、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方莉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傅秋泉分两次向陈璐支付了8000元。这8000元被陈璐等人瓜分,但方莉没有得到。
庭审中,经司法鉴定,方莉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方莉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方莉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接受药物治疗。“这几年看病、住院、买药都花了两万多。”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羽介绍卖淫案作出刑事判决。根据法院的判决,陈璐和鲁豫构成介绍卖淫罪。两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陈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鲁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最近傅秋泉犯强奸罪,也有了判决。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庭审中,付秋泉辩称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其没有实施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咸安区法院表示,付秋泉见到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年轻、瘦弱、紧张、不开心,年纪很小。他并不是自愿“出卖”的,仍然是被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他不顾被害人因疼痛而哭喊反抗,继续实施性侵,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称付秋泉性侵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
同时,咸安区法院称,付秋泉强奸未成年被害人,致被害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十级伤残。他应该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7年徒刑。
傅秋泉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受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咸安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案被害人作为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被侵犯后,她多次因抑郁和消极思想住进专科医院接受治疗。可以认定傅秋泉等人的侵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结合优先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院认为本案可以认定为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赔偿条件的特殊案件。”同时,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付秋泉、鲁豫、陈璐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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