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传民状告大衣哥著作权侵权!若事实成立 大衣哥需要赔偿多少?
谷传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农民歌手大衣哥起诉到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这是大衣哥走红10年来第一次因唱歌被告上法庭,有网友支持大衣哥说这是“欺负老实人”。
谷传民要起诉大衣哥已经发酵了很长时间了,直到这个月4日,法院才正式开庭审理。不过当事人双双未到庭审现场,而是各自的代理律师到庭辩护。当天,法院对此案没有现场作出判决。
大衣哥朱之文和谷传民是菏泽同乡,二人为什么会对簿公堂呢?如果侵权成立,大衣哥需要赔偿多少钱呢?
首先,谷传民状告大衣哥始于歌曲《火火的情怀》,双方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存在分歧
提到谷传民,知名度肯定无法与大衣哥同日而语,但实际上谷传民很有“才”,他是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会员,同时也是知名记者、词作家和编剧,有着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
谷传民在影视、长篇小说、歌曲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代表作,比如他是电影《命运系统》的编剧,长篇小说代表作有《如果你是落花》、《杀牛等》等;另外在歌曲写词方面也有不俗的成绩,不少作品被知名歌手演唱,比如《大梦中国》的演唱人是江涛、《春天的诉说》的演唱人是刘媛媛。
提到谷传民和大衣哥之间的矛盾,还要从大衣哥演唱谷传民作词的《火火的情怀》的歌曲说起:
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上,二人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存在很大的分歧,按照谷传民的说法,2011年朱之文走红后,迫切需要新歌演唱,于是在网上和报纸发布了征集歌词消息,谷传民在看到这则消息后联系上了大衣哥的音乐制作人孟文豪,并把歌词《火火的情优艾设计网_Photoshop论坛怀》交给了孟。
朱之文在拿到这首歌后一眼就看中了,于是决定出资打造,在在2012年把这首歌收录在了朱之文首张专辑《火火的情怀》中,并作为主打歌,由中国唱片公司深圳公司出版发行。
按照谷传民的说法,直到这个时候他也未曾提出版权要求,原因在于他把这首歌定位为公益性作品,主题是“新农村发展、关爱留守儿童”,并且大衣哥承诺专辑一分钱不卖,《火火的情怀》也只在家乡公益演唱会和央视农村节目上演唱,不会用于商演。
但是事后谷传民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大衣哥好像违背了当时的承诺,不仅数次在商演中演唱这首作品获利,而且专辑《火火的情怀》还在网络及书店上架销售了,这让谷传民难以接受,毕竟大衣哥从中获利,而作为作词人的谷全民却分文未得。
除了《火火的情怀》之外,谷传民还指责大衣哥侵犯他另外一些歌曲的著作权,比如《热泪颂》、《美丽的钓鱼岛》、《祖国情》。
谷传民称在起诉大衣哥之前,曾向大衣哥提出过歌曲音乐文学的版权要求,但是大衣哥和他的音乐制作人“唱双簧、不理不睬”,于是才在去年6月份公开表示朱之文侵犯其多首音乐文学著作权并用于商演,就此拉开了诉讼维权的前奏。
以上是站在谷传民的角度上来叙述的,而站在大衣哥的角度上,他也表示很委屈,他的版本是当年是谷传民主动找的他,看重的是他走红之后的人气和影响力,于是找到大衣哥请他“帮忙推广演唱一首歌”,完全没有提版权的事。
从大衣哥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他始终认为是他在帮着谷传民做推广,如今谷传民“倒打一耙”实属不应该,自己成为侵权案中的被告是“始料未及”的。
当事双方表述不一,至于到底是“大衣哥帮助谷传民演唱推广,谷传民一开始就放弃了版权”,还是“大衣哥违背了最初承诺,不仅在公益演出中演唱该歌曲,而且还上架销售、商演演唱获利”,这一切恐怕只能交给法院来认定事实、进行厘定了。
二,如果侵权成立,大衣哥要赔付谷传民多少钱?
法院虽然已于4日开庭审理了,但并未当庭宣判,所以侵权是否成立我们还不得而知,如果假设侵权成立,大衣哥需要赔偿多少钱呢?
事实上对于该类侵权案件,并非一定要走到判决程序,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还有很多,比如自行协商、调解、仲裁等,判决是以上三种渠道无法解决分歧后的最后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就拿几年前汪峰起诉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春天里》为例,汪峰起诉之后,最终双方以和解收场,旭日阳刚向汪峰道歉并不能在商演中演唱《春天里》,而汪峰也接受了道歉。至于汪峰是否收到了赔偿、赔偿了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即便有赔偿,也是象征性的赔偿,数额不会太大。
其实,如果谷传民和大衣哥无法达成调解,那么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标准有严格的限定,不是谷传民主张赔偿多少就能赔偿多少的,具体来说:
侵犯著作权赔偿有“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这三种计算方法:
如果按照“谷传民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赔偿,那么谷传民就需要拿出他因大衣哥商演和专辑销售而受到损失的证据。这个“实际损失”一般是很难计算的,毕竟如果大衣哥不演唱这几首歌曲,恐怕这几首歌也会被“埋没”,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的问题,商业价值很难用一个确切的数字的数字来衡量。
如果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说白了就是大衣哥凭借这几首歌赚取的商演费和专辑销售的费用,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以上收益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法理上应当归著作权人谷传民所有,或者分给他一部分,毕竟谷传民只是词作者,而不是曲作者。
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法,那么谷传民需要出具大衣哥从中获利的根据,比如商演合同、报价、出场费、专辑销售收入等等,谷传民掌握以上材料的概率也很小,所以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赔偿的概率也很小。
实际上即便赔偿,也会按照“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来赔付,即“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但是如果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来进行赔偿,谷传民获得的赔偿金额会很少,原因在于法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很低的,通常每件的使用费只有300元,即便有副本,也只能在3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元而已。
另外,如果按照以上三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判赔标准是判500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如果存在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且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给予赔偿。
综上来说,鉴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很难确定,所以实际上不单是谷传民,类似案例中作为著作权人,能获得的赔偿是很难进行厘定的,即便厘定清楚,实际获得的赔偿也很会很少,比如前段时间有一个网红在直播时演唱了《上天再借五百年》,词曲作者张宏光起诉赔偿10万元,但业内人士透漏,即便最终能获得赔偿,金额也很少很少,原因就在于实际损失或违法多得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数字来衡量。
这恐怕也是很多著作权人在遭到恶意侵权的时候,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所在,毕竟即便胜诉,赔偿也不会很多,时间和精力上根本就耗不。
三,大衣哥和谷传民,孰是孰非?
有人说谷传民起诉大衣哥是在恶意“碰瓷”,借用大衣哥的名气和热度,想以侵权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有一说一,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但是谷传民起诉大衣哥著作权侵权也有他的实际理由和现实意义,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能让社会意识到著作权不是随便就能侵犯的。
过去我们对著作权不是那么的重视,“想用就用、想抄就炒、想唱就唱”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国家和司法层面对著作权的保护愈来愈严格,侵权人“信手拈来”他人的作品来获利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说的直白一点,人家耗费时间、经历、心血创作出来的作品,凭什么你无偿使用呢?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大衣哥一定侵犯了谷传民的著作权,双方对此还有很大的分歧,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法院进行厘定。
最后站在观众的角度上来讲,我们也不希望这对“黄金搭档”因此事而分道扬镳,毕竟大衣哥也唱火了谷传民的一些作品,而有“小李白”之称的谷传民在文字方面也确实有才华,双方能继续合作下去,创作出更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才是我们喜闻乐见的。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