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碰瓷二十八次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周某某驾驶商务车在重庆市涪陵城区主要交通干道碰瓷,连续作案28起。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优艾设计网_设计客追缴赃款人民币36460元退还给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罪、保险罪、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但罪、保险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无法对驾车型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
本案中,周某某利用驾驶的机动车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驶中的被害车辆失控,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已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这一结果的可能性极大,故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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