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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诉腾讯垄断案终审:维持原判 驳回360诉求?

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适当,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30声称,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相关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腾讯电脑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确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已安装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安装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的相关软件。

360公司认为,腾讯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此外,腾讯与腾讯电脑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并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腾讯与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360公司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360请求下令:腾讯公司和腾讯电脑公司立即停止被控垄断行为;赔偿360家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向360公司道歉;承担奇虎公司支付的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腾讯回复:360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有误;两被告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没有支配地位。被控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所有索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360公司主张综合即时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关联商品市场,本案关联区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的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过综合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相关区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

一审表明,腾讯既没有能力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门槛,也没有能力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因此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由于360公司在本案中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有误,360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因此360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决定驳回360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假定垄断者检验”的方法是否适合本案界定相关市场,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适用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假设垄断检验(HMT)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基于互联网的免费即时通讯服务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并成为一种流行的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改变免费策略收取哪怕是很少的费用都可能导致大量用户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采用基于相对涨价的假设性垄断者检验,有可能将无替代的商品带入相关市场,导致相关市场过度定义。因此,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设垄断者检验不适合这种情况。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直接适用了基于价格上涨的假设垄断者检验标准,这是不恰当的。

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最高法院认为,腾讯采取“不兼优艾设计网_在线设计容产品”以排除、限制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其次,腾讯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只持续了一天,却带来了mor

关于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无可靠证据证明被控搭售行为使腾讯将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至安全软件市场。其次,合理打包安装QQ即时通讯软件和QQ软件管理。

“通过打包安装QQ即时通讯软件和QQ软件管理,可以实现QQ即时通讯软件的功能集成,用户可以更好地管理QQ即时通讯软件,保证账户安全,从而提升QQ即时通讯软件的性能和价值。因此,腾讯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好好想想。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适当,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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