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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范商业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发送?

11月4日,由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下是腾讯科技整理的意见稿要优艾设计网_设计LOGO点。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分享、交换通过人工采集、网上自动采集、任意组合号码等方式获取的他人电话号码,也不得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

2.未经收件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收件人发送商业短信。如果接收方明确表示同意后拒绝接收短信,则应停止发送给他。

3.短信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收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提前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

4.未经收件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收件人发送商业短信。如果接收方明确表示同意后拒绝接收短信,则应停止发送给他。

5.短信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短信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的类型、范围和持续时间。如果用户不回复,则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相同或者近似的短信。

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络发送端口型商业短信的,应当确保相关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接收该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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