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近年来,养犬管理一直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3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长的建议中有一条是关于“狗伤人”的。
根据德庆明的调查,近年来,我国的狗伤人案件只增不减。虽然不排除事故发生,但这些案例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因为养犬人或管理人的疏忽甚至放任。这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犬只伤人案件仅在《民法典》中以侵权责任规定,并未明确优艾设计网_设计圈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导致责任边界模糊,司法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阎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的责任追究问题,为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长。
状态:
狗伤人,怪责人,但惩戒作用有限。
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难以归责。
阎庆明调查发现,在法律层面,如果要追究养犬人或管理人在犬伤人案件中的责任,应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权责任,对于犬伤人等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找不到明确依据。
虽然近年来各省市陆续颁布了《养犬管理条例》,但只规定了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养犬接待、鉴定收养、养犬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法律责任上,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也相当模糊,大部分都是自下而上的规定。而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较弱,不足以在犬只伤害案件中对养犬人或管理人产生威慑作用。
犬类咬伤甚至杀害他人,严重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结果。由于没有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来规定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养犬人或管理人是故意、过失还是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实践中往往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判断养犬人或管理人在养犬管理中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的难度相当大,导致责任边界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明确,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法官难以追究养犬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养犬人或管理人的伤犬案件只能通过追究养犬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来终结。这样的判决违法成本太低,往往不会给案件中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带来足够的惩戒效果,也难以对其他养犬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狗伤人案件只增不减的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二中校长。
建议:
将犬类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养犬登记管理。
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责任追究?阎庆明提出了三点建议。
阎庆明认为,首先,有必要将狗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为了明确司法责任的边界,使司法人员在犬只伤人案件中追究养犬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具体的法律规定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如果可以规定:“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放任犬只失控,造成危险的,是犯罪,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根据上一条建议的规定和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根据犬只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进行分类;规定养犬人或者饲养人有限定的免责事由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戴庆明认为,需要完善养犬登记、饲养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减少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完善犬只登记、饲养和管理的机制尤为重要。如果能在平时对犬只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可以大大降低饲养者不负责任的概率,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兼顾养犬者的利益,这是一个双赢、和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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