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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变了??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七条和第九条提到了与正当防卫相关的内容,引发热议。有评论称,这两项新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的标准,尤其是彻底废除了“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优艾设计网_Photoshop论坛

但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与2020年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并无不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轻伤害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中比例最高的案件,为轻伤害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参考。

避免“唯结果论”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故意伤害。”最近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的定义。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原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称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等客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发生鸡毛蒜皮的纠纷时,双方都不能克制,引起争斗。如果是错误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分,或者是一方先动手,在另一方极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继续侵害,而一方进行反击,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衅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并借机伤害对方,一般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同时,《指导意见》第七条也指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轻微地与被害人发生推、拉,或者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切手、后退等紧急避险行为的,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依法认定的过程中,《指导意见》强调要区分罪与非罪,特别强调不能以伤害结果作为评价罪与非罪的标准,这确实是一个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阎石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指导意见》第九条重点区分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罪,筛选出了一些看似具有殴打特征的防卫行为,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了更准确的标准。

"在实践中,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之间没有界限."阎石安说,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案件性质时存在机械、武断的判断思路。只要有打架行为,不管起因和过程如何,往往“只有结果”才会被处罚为故意伤害。

但何和阮齐林均认为《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没有超出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一致。

阎石安认为,《指导意见》重申“2020解释”的意义,主要是提醒一线办案人员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注意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在阮齐林看来,《指导意见》的意义在于引入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对轻伤案件的法律认定和妥善处理给予更详细的指导。

近年来,青少年伤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1年,该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84.6%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案。

阮齐林指出,轻刑案件往往会产生不良后果

虽然这个《指导意见》的焦点是轻伤案件,但却引发了社会上对正当防卫的又一次热议。多年来,正当防卫一直是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般认为,虽然我国有有利于辩护人的立法,但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上一直比较“保守”。司法实践中“谁闹事谁有理”,以死伤结果来确定责任,导致一些本应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有人将自卫权称为“沉睡条款”。

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被社会广泛关注,也推动了这一条款逐渐被“激活”。

2009年的邓玉娇案是较早引起舆论轰动的正当防卫案。当年5月10日,在湖北恩施巴东县野三关镇熊峰宾馆当服务员的邓玉娇,认识了时任镇招商办主任的邓和时任副主任的。黄德志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在严词拒绝后,她摆脱了黄的拉扯,离开了包间。黄随后闯入的休息室,对闻讯赶来的邓进行纠缠和辱骂,并不断拿出一沓人民币对进行辱骂。在两次被阻止离开房间后,邓玉娇踢了邓贵一脚。被踢开后,邓玉娇试图再次靠近。邓玉娇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邓贵。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受轻伤。事件发生后,邓玉娇立即自首。案件的审理经历了许多波折。起初,审判是过度辩护。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情绪障碍,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最终,邓玉娇被判无罪。

次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形式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包括邓玉娇案件在内的一系列热点案件被写进了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邓玉娇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当时有评论称,这预示着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时代的到来。

时隔九年,江苏昆山的一起反杀案再次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和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后,宝马车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掏出一把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余海明,连续击打其颈部、腰部、腿部。在追砍的过程中,刀不小心掉了下来,余海明一把抓住了砍刀。在搏斗中,他刺伤了刘海龙的腹部和臀部,并击打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汽车,余海明继续追砍两刀,但没打中。刘海龙逃跑时摔倒在绿化带内,但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案件几经波折,余明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具体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余海明被选中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目的是进一步体现“法律不能向违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了防卫人会以同等或者超过同等的强度进行还击,即使不法侵害人被打死、打伤,也不必担心防卫过当可能成立从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在司法上

另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是虞照案。同样是在2018年,12月26日晚,下楼看到李正在殴打邹,于是上前制止拉扯李,和李一起倒地。他们起来后,李对拳打脚踢两次,立即将李推倒在地,然后上前对李拳打脚踢两次,并踢他的腹部。李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虞照属于正当防卫,责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虞照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后来,两所高中的第一部发布了《2020年的解释》,虞照案成为七个典型案例之一。

《2020解释》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十条规则。第一,要把维权者当成普通人,立足于他们的心理。其次,要纠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谁能闹事就是有理”、“谁被打死打伤就是有理”的错误倾向。最后,要适当“松绑”正当防卫。

阎石安表示,近十年正当防卫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互联网的普及和媒体的快速发展有关。这一阶段可以从“邓玉娇案”开始,在“余海明案”等案件中达到高潮。“2020解释”的出台与这一背景高度相关,其目的在于正确对待正当防卫问题,防止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正当防卫错误认定为犯罪。

在他看来,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防卫的限度和时间,尤其是事后防卫的认定。

但他认为,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司法解释是不够的。还要积极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全面客观分析案件,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当然,更重要的是为司法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不要让无理要求带来的压力由具体办案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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