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以消费者拆封拒绝退货视为无理拒绝?
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家在网购退货过程中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其中,以消费者已打开包装并检查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未经消费者确认拒绝退货等。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并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网购过程中,“七天无理由”等退货政策较为笼统,对“不影响二次销售”、“好货”等问题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在103010中有规定。
103010规定认定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为:适用无理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优艾设计网_PS百科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开箱检查受影响商品状况良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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