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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时倒地抢救多日死亡未被认定工伤 河南省高院提审?

本报讯听到“咚”的一声后,我的同事去的办公室查看,发现他昏倒在办公室地板上,全身抽搐。因为龚铭在一个独立的办公室里,没有人目睹事件发生的第一瞬间。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35岁的龚铭被送往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被诊断为严重蛛网膜下腔出血。

其间,龚铭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获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可。龚铭经抢救无效多日死亡,其家属起诉中原人社局,将龚铭所在单位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认定。一审和二审败诉后,龚铭的家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对该案进行审理。

2月9日下午,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是龚铭突然倒地导致脑枕部出血,还是他不小心绊倒伤了头和脑枕部诱发了这种疾病?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2月13日,签署两份龚铭诊断证明的医生告诉该报,他们无法做出判断。

没人目击“倒地”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该院查明,龚铭于2021年9月16日16时03分在办公室突发疾病,经120急救后送郑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第二天出具的出院诊断是:1。重度蛛网膜下腔出血、颞叶脑出血、脑水肿、脑疝;2.心肺复苏后.转院后,河南省人民医院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心肺复苏后。

中原区人社局不予认定龚铭工伤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龚铭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2日,中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龚铭在获救48天后于当年11月2日死亡。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认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申请。

判决书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龚铭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跌倒,非因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伤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龚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过去了48个多小时。因此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情形。

刘某龙在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事发时,他在距办公室2米处听到“咚”的一声,以为是桌椅掉落。然后,我看到我的同事王喊“共工”,并看到王跑到的办公室。他跟了进去,看见龚铭躺在他的书桌旁,头挨着桌腿底部的金属条。横梁和龚铭的头旁边的地砖上有一点血迹。然后,他匆匆走出办公室,拨打了120。

刘某龙告诉该报,龚铭的办公室是在一个大办公室的角落里隔开的一个单间,所以没有人能从外面看到里面,优艾设计网_设计客所以没有人看到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收到二审判决后,龚铭家属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裁定审理此案。2023年2月9日,该案在省高院开庭。

龚铭的家人认为龚铭做过身体检查

该单位代理人表示,同事听到响声才查看,没有人真正目击第一次事件。

关键诊断证书

郑州市院前急救病历显示,龚铭的枕部可触及出血部位。

事发当天,郑州市院前急救病历记录显示,龚铭既往病史为“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病史”;在体检一栏中,记录着龚铭的脉率为0次/分,呼吸为0次/分,意识丧失等。头颈部两侧瞳孔反应消失,脑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在河南省高院的庭审中,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代理人承认,事发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未前往医疗机构调取龚铭的医疗或体检记录。它说,龚铭的“头部后枕部明显出血”是由突发疾病后摔倒在地引起的。由于龚铭突发疾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它还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是基于医院的诊断证明。两家医院的诊断证明都不含“外伤”二字。“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可能鉴定,也不可能鉴定他有外伤,或者出血就有外伤。”经纪人说。

法官当庭提问,如何理解急诊病历中记载的“头枕部可触及出血”?

对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负责人表示,120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医护“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记录”。事发后第二天郑州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没有描述任何外伤,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最终会以诊断证明为法律依据。治疗和检查过程中记录的一些细节只是一个参考。如果是外伤造成的,诊断证明会写明“外伤”。

郑州市中心医院龚铭的诊断证明

该报注意到,在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前,龚铭过去已经做过颅骨瓣减压等手术,部分颅骨已经摘除。

2月13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上签字的医生告诉该报,龚铭是突发疾病倒地后头部枕部受伤,或者是不小心绊倒摔到头部枕部,导致脑出血,意外倒地诱发疾病。作为一名医生,他无法判断。要做出这种判断,需要结合视频监控、目击者叙述和死亡鉴定。他说不能直接排除某种可能性,很难搞清楚。他曾经救治过一个从一米多高摔下来摔伤头部,导致脑出血,最终死亡的孩子。另外,情绪过度激动等。还可能导致脑血管破裂。

签署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的医生告诉该报,龚铭被送到医院时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或许,通过第一医院的检查和手术,医生可以判断龚铭在事发前是否患有相关疾病。即便如此,医生也很难确定龚铭是在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部枕部外伤,还是因为不小心绊倒等原因导致头部枕部受伤。

案例:不排除外伤可能,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报指出,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支持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王某系郑州某公司员工。2018年8月17日,王某发在工区打扫卫生时,突然从垃圾车上摔下,昏迷不醒。他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8月31日,王某发死亡。死因:脑疝。2018年9月,女儿王某娟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2月,后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重新作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判决,认为郑州市人社局直接认定王某发脑疝形成是由于自身原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郑州市人社局经过重新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王某发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王某发摔倒是因为自身固有的疾病,其死亡是疾病所致,不是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王某发不构成工伤的相关证据,且根据郑州市人社局重新调查可以得知,王某发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外伤的可能,郑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涉案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48小时死亡”争议

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除龚铭的情况不符合“意外伤害”外,还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3354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在法院对此案的三次庭审中,龚铭的家属都提到,在医院治疗期间,龚铭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许多医生说龚铭的病没有治疗意义,但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希望出现奇迹。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抢救期间,龚铭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

“48小时死亡”的标准存在争议。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脑死亡说明不可逆,是否脑死亡应该是认定工伤的标准。

在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I》号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杨指出,在第《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号案中是否应该严格要求“48小时”。“我们认为,原则上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继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应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在“48小时”内死亡,并在“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应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奇怪的现象:放弃治疗太不人道,却可以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无法认定工伤。

著名劳动法律法规专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春云认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此类案件严格执行“48小时标准”。《民法典》整合了许多法律,在sa

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开完会回来的路上突然生病,然后被送到医院抢救,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十天后,他的家人放弃了治疗,该男子在拔掉呼吸机五分钟后死亡。当初人社部门没有认定工伤,家属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不属于工伤。家属向广西高院提出的重审申请被驳回。检方抗诉后,最终认定为工伤。检方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从保护员工的角度进行解释,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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