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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票房第一案”的前前后后?

2002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华侨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苏长江电影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电影《下辈子还做母子》的代理发行人江苏长江电影有限公司因隐瞒票房收入,不得不赔偿制片人——广州华侨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27万余元的罚款。

至此,这场被称为“中国电影票房第一案”的“跨世纪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电影《下辈子还做母子》根据广州优秀教师徐美云的故事改编,理性地养育了从小身患绝症的儿子。剧情很感人。

1996年4月8日,《广州日报》在头版刊登了《下辈子,我们还当母子》长篇时事通讯,报道了广州市建设六马路小学英语教师徐美云和儿子的生活和感受。

1982年,徐2岁的儿子患上了恶性淋巴瘤。面对厄运,徐和丈夫帮助儿子在延年益寿的过程中体会到了生命的意义和乐趣,培养儿子以健康的心态顽强抗击疾病。12年后,儿子走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许对儿子说:“孩子们,爸爸妈妈要感谢你们,感谢你们这么懂事,感谢你们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欢乐,感谢你们让我们变得尽可能完美。”为了做你的榜样,我们从来不敢偷懒,也不敢去舞蹈学院。谢谢你,亲爱的好儿子!”看到儿子眼里滚出晶莹的泪珠,许在心里默默说,“下辈子我们还是母子。"

这篇文章发表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广州日报》围绕这份简讯连续发表了10篇报道和讨论纪要,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

广州华侨国际投资公司经理罗广生说,他含着泪看完这份简讯后,联系上徐美云,冒雨走到门口,要求母亲配合家人把这个家庭故事搬上大银幕。之后,罗广生筹集资金,邀请编剧,寻找导演。1998年3月获得中国投资公司全额投资,与南京电影制片厂合作拍摄《下辈子还做母子》。

罗广生表示,公司决定投资拍摄这部电影后,广东珠江电影制片厂等国内各大制片厂均表示愿意拍摄这部电影。出于对家乡江苏的感情(罗广生是江苏泰兴人),广州花头决定由南京电影制片厂拍摄,这也是当年南京电影制片厂拍摄的唯一一部电影。

拍摄结束后,作为中国三大电影之一,他参加了由中国儿童电影协会和全国华校协会在美国部分城市联合举办的“中国家庭电影展”。罗广生说,《下辈子还做母子》广受中国家长和孩子的喜爱,也赢得了一批非中国观众。部分美国观众对《下辈子还做母子》的评价很高,影片浓厚的东方风情受到部分美国老师的高度评价。当103010在明尼苏达州圣保罗上映时,拥有1000个座位的哈马电影院几乎满座。早上9点半,上座率空前。年近半岁的电影院总经理杰瑞带着好奇和疑惑坐在电影院,仔细观看来自中国的家庭电影。放映结束后,杰瑞说:“太好了,这是让我激动多年的电影之一。如果有机会,我会再看一遍。众所周知,在我们这一行,愿意看两遍的电影非常少。”当罗广生问杰瑞:“如果这部电影在美国上映,人们会喜欢吗?”Jeremian自信地说:“美国观众,尤其是家长,会和我一样喜欢。”美国的103010电影过于注重娱乐性,不仅获得了很多中国家长和孩子的青睐,也吸引了一批普通美国观众和老师的关注。看完这部电影,一些美国家长和老师被中国家长对孩子高度的责任感震惊了。东方方式的亲情,与美国回归家庭的时尚不谋而合。

003010在国内也受到了好评。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女性代表称赞这部电影是一所好的“家长学校”。

1998年5月,根据南京电影制片厂的消息,江苏长江电影公司代理了《下辈子还做母子》电影在江苏的发行和放映。广州华投与长江电影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规定华投公司将允许长江电影有限公司在江苏省13个城市发行《下》部电影。协议内容包括:《下辈子还做母子》电影将于19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在江苏上映;影片票房收入由双方按比例分成;长江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自首播之日起上午以传真方式将前一日的《放映成绩日报表》告知华投公司,并于每周结束后三日内将财务报表报送华投公司,华投公司取得的收入金额于发行日后两周内以电汇方式汇至指定账户,华投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于发行日结束后一周内汇至指定账户;长江影业对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上报的票房收入数字进行真实性核查。如果中国投资公司发现发行放映《下》电影的影院或公司漏收或瞒报票房收入,长江影业应按漏收或瞒报票价的十倍向中国投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江苏长江电影公司总经理包家忠表示,正值《下辈子还做母子》上映高峰期,《下》、《下》、《下》等儿童题材电影也同时上映。很难把《下》电影操作好。为了上映这部电影,长江电影特别邀请了宋春丽女主演徐美云和剧组成员在南京举行了盛大的首映式。江苏省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参加了首映式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等7个部门专门对电影宣传放映作出安排。长江公司为这部电影安排了7个月的长期放映计划,使用了20多份,放映了近2000部电影。直到去年年底,这些拷贝才从江苏撤下,为创造票房佳绩奠定了基础。

在电影发行放映过程中,罗广生表示,他发现《泰坦尼克号》部电影票房收入过低优艾设计网_PS交流,江苏部分影院、县(市)《花季雨季》部电影票房收入全部被瞒报,因此要求长江电影公司履行义务,督促各发行放映单位重新报备,对于此前被瞒报的电影,如果自行纠正,将不予追究。然而,绝大多数发行人都采取了无视的态度。广州华侨随后要求长江电影重新核实票房,避免可能的爆料和隐瞒。再次核对统计后,长江影业于1999年2月向华侨投资公司上报了最终统计报告,总票房。

收入为133万元。华侨投资公司对这个结果仍然不能接受,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

  罗广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华投派出人员,到江苏各地进行查访,发现许多单位的报出数与实际数相差甚远。如无锡江阴市报上来的票款仅为1125元,而光是调查部分团体的购票款就有近8万元。

  罗广生认为,《下》片在江苏应该有500万左右的票房。一方面是因为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省文化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作好电影《下辈子还做母子》的宣传放映组织工作的通知文件。另一方面,长江影业负责人也口头承诺,至少有100万学生保底。

  对罗广生的说法,长江公司则认为,像《下辈子还做母子》这样一部儿童片,并不是上面发个文,学生就全都来了,长江公司对这部影片已经很尽力了。长江影业总经理包嘉忠说,为打击瞒报票房的现象,保护片商和自己的利益,长江影业已经加大监管力度,多次派专人到全省各地进行市场监管,再加上补映、补报措施,共增收未报票房30余万元,并全部报给了“广州华投”。从经营角度讲,长江影业的代理费仅为3万多元,而在整个操作过程中用于印发文件、通知、拷贝调度、督促、检查差旅费用就已严重透支,操作该片主要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的。

  长江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统计和取证方式的不一致造成了对票房理解的误差。“广州华投”走的是“非行业”的道路,其统计的票房数字主要是从观众单位,尤其是学校调查而得的观众人次折算出来的。这其中难免会有水分,且出于创造社会效益的考虑,各放映单位兼顾了扶植国产影片和扶贫的目的,对一些贫困学生免费赠票,显然观众人次不能与票房对等。长江影业总经理包嘉忠说,长江影业为发行放映好《下》片,不惜投入最好的档期亏本运作,使得《下》片在江苏票房收入为近140万元。在当年由长江影业发行的国产片中,票房仅次于同年放映的《周恩来外交风云》和《周恩来——伟大的朋友》。长江影业对此片可谓尽心尽力、问心无愧。

  双方争执不下,1999年7月6日,广州华侨国际投资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江影业告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内地电影票房瞒报第一案由此产生。

  诉讼消息一公开,这起全国首例瞒报电影票房案就引起了全国关注。国家主管部门曾把双方召到北京协商,但双方在瞒报数额、赔偿金额上相距甚远,未能达成一致。2000年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全国众多媒体派出记者到庭采访。

  首次开庭法庭主要就以下4个问题进行调查:1、原告是否具有《下》片的发行权;2、影片发行许可合同的签定情况;3、被告履行合同情况;4、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滞纳金和诉讼费。

  长江影业公司认为原告不具备有偿转让《下》片发行放映权资格。广州华投公司的罗广生则认为没有给长江影业提供发行许可证,并不能证明广州华投没有,只是签定合同的时候长江影业公司没有要求提供。

  就《下》片放映过程中的偷漏瞒报现象,广州华投认为在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上注明:如果查实长江影业发行放映《下》片的影院或公司有漏、瞒报票房收入,长江影业将承担漏、瞒报数额10倍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长江影业公司有责任负担起检查、督促《下》片在各市、县发行的职责。而长江影业认为长江影业并没有一家直属的影院或公司,所以更谈不上违规了。再说合同中写明与广州华投实行分账制,所以更没有必要瞒报了。长江影业公司同时认为即使存在偷漏瞒报现象也是各市、县电影院的事,他们作为独立法人与长江影业没有任何利益和行政上的关系,要告就该告各市、县影院。

  双方对瞒报数额争持不下。双方都表示对影片在江苏放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得出的结果却相去甚远。以金湖县育才小学为例,国际华侨投资公司出示了由江苏省教委德育办公室转发的给金湖县育才小学填写的师生家长观看《下辈子还做母子》情况调查表,该表显示,98年11月24日至25日,育才小学组织了102名老师、2218名学生、2218名家长在金湖县工人电影院观看了此片,仅这家电影院的票房就高达16890元。而同样是这所金湖县育才小学,在长江影业公司出示的调查结果上,该校师生11月下旬在同一所金湖县工人电影院观看《下辈子还做母子》的人次仅为1550人,票房也只有3100元。

  被告方认为,原告所谓的“社会调查”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调查中出现了重复调查数据的情况,这些行为导致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长江影业公司表示,自1999年7月16日收到法庭传票后,便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4个多月的时间里调查了800多家发行放映单位,其结果与广州华投的调查结果相差太远。广州华投向法庭出示的1086份调查表中,经长江公司核实后只有200多份是真实的。在对南京南湖第二小学的调查中,该校的负责人给长江公司出示了书面证明材料,材料中说,“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派来的调查人员对学生们观看《下辈子还做母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最后调查表上的人数、款数都不是我们填写的,而且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这损害了我校的形象以及学校与影院的关系,我们保留对该调查人员起诉的权利。”在华投公司的调查中,还发现有人数达4千多人的乡村中心小学,这样的小学恐怕全国也没有。长江公司不否认在发行放映过程中一些影院有瞒报票房的作法,但这绝对不会多到广州华投所说的300万以上。

  在其他一些问题上,双方也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如国际华侨投资公司提出在影片播映期间,按照行规,长江影业应该向华侨公司每天送交映出成绩日报表,但长江影业对此却认为,自建国以来,国内电影业就没有过这个表。

  对合同的签定,双方也有不同的说法,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称合同是在1998年5月影片在江苏播出之前签定的,可长江影业却说,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他们先开展了这部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合同是在结束放映之后补签的,长江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罗广生则在庭上说明补签合同的原因:双方事前就《下》片在江苏发行放映的部分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票房收入分账比例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而被告坚持要在1998年5月底上映。否则,其所承诺的300万元票房收入保底数就没有保证。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也有无奈的因素),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就向被告提供了20个拷贝,允许其先组织发行放映。《下》片在江苏发行放映结束后,为了完善手续,双方补签了实际上有利于被告的合同。审判长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当庭宣布,对原、被告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首次开庭,法院没有作出宣判。实际上,尤其此类案件没有先例,江苏省高院也极为重视,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在历时近一年半之内共开庭五次。2000年12月25日,江苏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江影业公司被判对江苏省部分县、市影剧公司瞒报票房负有责任,向广州华投公司赔付罚款176万余元。江苏省高院认为:长江公司在发行、放映《下》片过程中,部分县、市存在漏、瞒报行为,发生金额为237937元,按照双方所订合同,这一责任由长江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长江公司除支付这笔票房收入外,还应向广州华投公司支付罚金176.8万元。但法院同时也认定,长江公司并不构成对广州华投公司的侵权,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要求。

  罗广生在宣判后当庭对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结果表示失望,认为法庭对长江公司漏、瞒报的票房收入未能全面核查、统计,其实际金额远大于20多万元。他表示,还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罗广生说:“第一,我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办,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搜集’,而不是像通常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来办。我们这次起诉长江公司及其属下的一些公司瞒报票房收入,那必须把全省的票房收入都掌握到,但法庭调查仅仅只限于我们提供的1095份证据。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从江苏各发行放映地着手进行调查。这个案子有很大的特殊性,判决结果具有很大的影响性。判决合理,可以激励更多的制片人拿起法律武器同瞒报行为做斗争,去多拍好的电影,否则,就会助长发行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地瞒报。第二,即便是对那1095份证据进行调查,其中有些证据也是不准确的,有些单位出具的证据不实,我有证据。比如学校说看影片不是看我这一部电影,而是看了两部影片,得在票额总数上除二;还有人说学校看这片子时还看了话剧什么的。第三,法院既然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就应当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来罚款。那就是对已确认的瞒报行为处以十倍的罚款,而法院按五倍罚款,我不理解!我认为这样判决是不妥的。”

  罗广生说,“赔偿数额离我们要求的太远,关键是地方保护,被告和有关发行放影单位不仅不认真配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还居然用制造伪证的方法对付原告。”

  长江影业总经理包嘉忠则在宣判后表示,这一判决结果已证明长江公司本身是清白的。至于县市公司的瞒报行为,长江公司将根据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分别追究其责任。谁瞒报,谁承担。他认为,现在国内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确实不够规范。他说,长江公司将在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不长的时间后,长江影业宣布,将向最高院上诉。

  2002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江苏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不久,长江影业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长江公司与底下的影院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怎么可能对全省几百家法人单位的违约作出承包呢?这次官司教训最深的是整个电影界,不是我长江公司一家。中国电影业应该从这场官司中得到一些教训,也就是长江公司花了学费,但是希望这学费花在全国电影界身上。这场官司说到底是中国电影的体制造成的。事实上法院在宣判第五条上基本上也澄清了长江公司本身的问题,包括对公司账目的审理。说老实话,电影界不规范行为的根本问题是体制和法制的问题。举个例子,国内的影片发行采取分账的形式,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分账形式是要风险共担,你的票房越高,不管是制片方、发行方还是放映方,大家的利益都得提高;市场不好,大家的利益都下降。为什么在国外行得通,在国内就行不通,原因就在于国外影院是老板自己的,比如说华纳公司,他有他的影院,影院的资产是他的,经理不敢向他的老板瞒报。我们国家是分开的,影院向基层公司瞒报或上一级公司向制片方瞒报,他无法查,因为这个经理他不是你任命的,是当地任命的。这里,业务操作和影院管理是脱离的、分开的。经营上你跟他发生关系,但管理上你管不了,这样就很难办。这种成绩都是自己报,你下任务他也不承认,他说卖5张就5张,说10张就是10张,你没法了解。很多电影不是先付钱的,尤其是团体票,都是看了再付钱,有些是先看了,到年底才结账。结账时本来该给1000,到时候他说没钱,只能结500,那就500吧,这个情况多了。很多企业倒闭了,欠的款就要不到了。先天存在的弊病,你后天用很大的努力也无法消除。我觉得问题的解决不能离开中国电影体制整个的背景,不能离开国家法律和政策,这种事不仅仅是在江苏,在全国也都存在。瞒报票房的问题,1998年放映电影〈下辈子还做母子〉时我们就已经意识到了,但是很难解决,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只能在运作上尽量避免,比如共同监管的问题。你发现问题应先来协商而不是去法院告我们。作为专业电影制片厂来说,他们比较清楚,他们不会提这些问题。为什么华投公司会提这些问题呢,他不是搞电影的,他不清楚,后来他意识到这些问题也是我们给他介绍的,如果我是制片或是投资方,面对着中国电影的这种状况,我不敢说我不投资电影了,我会说我感到为难。确实是这样。我们不可能做到普遍的避免。这个问题是中国电影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当中的客观存在。

  确实,电影在向观众放映时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国内目前尚缺乏科学的、统一有效的市场管理手段,国产片的分账运作方式也很不成熟。这一国内电影史上有关瞒报票房的第一案暴露出中国电影市场的规范急切需要有效的法规保障。

  自1991年中国内地电影发行体制打破长期以来由中影公司对影片统购销的垄断,实行票房分帐发行新方式后,“瞒报票房”就成了一直以来困扰制片单位的噩梦。有业内人士表示,全国都有瞒报的情况,电影局也知道。瞒报票房并不只是简单的偷露款项,而是直接影响到了中国电影的前途。据了解,内地不少导演和制片方都尝过瞒报票房的苦头,一说起这个话题,不少人都苦不堪言。巨星影业的邓建国就曾说过,电影《红苹果》没采取什么预防瞒报的措施,因此除广州70万外,其他地方票房很少,连宣传费都不够。瞒报票房挫伤了制片人的积极性。但由于怕牵扯精力、怕与发行方失和等原因,一直以来,没有一家制片方肯撕破脸皮与发行方较真儿,无形之中助长了瞒报这股歪风。电影《下辈子还做母子》这桩瞒报案终于引起了业内人士对瞒报现象的真正重视。

  其实,广州华侨和长江影业这件事的意义并不在于谁赔谁多少钱,而是在于由此制片方开始懂得要争取自己的利益了。为了防止瞒报,一些大的发行公司一直在尝试各种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如北京地区实行的抽查制、映出成绩日报表,以及全国范围内正在推行的电脑售票联网体系等。但是,要想彻底根除瞒报除了寄希望于行业自律外,还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整个行业。

  众所周知,国内电影业目前十分低迷,该案暴露出了长期以来国内电影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目前国产片中通行的制片人与发行商之间的分账运作方式很不成熟,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已成为制约电影尤其是国产片发展的“毒瘤“,亟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市场管理手段。

  在接受记者采访中,不少电影制片、发行的业内人士认为,瞒报票房的现象是当前妨碍我国电影事业发展的一大毒瘤。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商业欺诈行为,它不仅败坏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一种自相残杀的短视行为。面对国外大片的挑战,中国电影业只有在制片、发行、放映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求得发展,如果制片者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谁还敢拿钱去拍电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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