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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称将申请再审 此前被判担责八成?

本报讯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近日发布了一则关于“1200万元被转走”的声明视频,引发社会关注。

视频中,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称,客户丁女士的资金损失系王诈骗犯罪所致,王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认为,声明自始至终没有提及王是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的身份,也没有提及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试图推卸银行的责任。

丁女士称,她被丈夫的侄子、女婿王诈骗共计1200万元。王是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金融部的客户经理。

判决书显示,王利用其在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便利和丁女士对其的信任,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丁女士的钱财。该1200万元被王非法占有,案发后赃款未全部追回。

丁女士说,为了帮助王完成存款任务,她分四期将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村商业银行。然而,王以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为借口,帮助她收取礼物,并偷偷带走了她在银行的存款。

二审判决。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王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继续追缴王的犯罪所得,退付各被害人。

2020年4月,丁女士委托律师对两笔共计500万的提前存款提起诉讼,要求清徐农商银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清徐县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丁女士对该笔存款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银行只承担20%的责任。

2023年1月16日,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向本报反映,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对员工管理不善,柜员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失职行为。银行不能将管理不善的风险转嫁给储户。他们将于近期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银行员工诈骗亲属120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丁女士介绍,王是她丈夫的侄子和女婿。她今年34岁,曾经是清徐农村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有亲戚在银行工作,丁女士一家自然会信任和照顾。“我们家跟银行有什么关系,办理银行的现金转账业务都是通过王完成的。我之前也帮他完成过单位下的存款和理财任务,没有问题。”

丁女士回忆,2017年1月,王回家找她,当时她和丈夫都在家。“王又想让我帮忙完成财务管理任务,但他说这个财务管理任务是以他个人的名义。我们是出于对王的信任才同意的。”

丁女士说,2017年1月,她向王的账户转了400万元,帮他买理财。同年11月,王又来找她,她又转了100万元给王。2019年3月,王称理财500万元已取出,但银行内部有政策。如果能存2000万,他就有机会被提升为主任。丁女士说,她在清徐农村商业银行一共存了1200万元。

但丁女士不知道的是,王已经非法占有了1200万元。王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月,王谎称需要丁女士帮助其完成理财任务,骗取丁女士转账500万元给其。2018年2月,王以帮助丁女士办理定期转账业务为借口,骗取丁女士的存折、银行卡、身份证,并将其500万元存款取出占为己有。2019年3月,王隐瞒前述500万元理财产品被其占用的事实,谎称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为

2020年12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继续追缴王的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王不服,向提出上诉。2021年6月,山西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银行未尽到管理责任。

丁女士说,她存在银行的钱怎么会被王非法占有呢?她认为清徐农商银行责任很大,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2020年,她提前起诉1200万中的500万,要求清徐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女士本人承担80%,清徐农村商业银行承担20%。

根据判决书,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存款人,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丁女士将存款凭条和身份证交给了王。丁女士和王虽均认可其收受礼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丁女士也未在存款凭条上注明王仅限于收受礼金。丁女士作为成年人,本应预见到存款证明和身份证可能被他人提取的风险,却放任风险发生。因此,丁女士对该笔存款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清徐农村商业银行清源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就本案而言,丁女士的存单上午存入,下午提取,银行的柜员和授权人上午下午都没有变动。王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应在汇款人姓名一栏填写“丁某某”,却误填为王父亲“王某某”。清苑支行工作人员在取款后并未通知丁女士本人将存单转到王父亲的账户,且涉案存单无密码。银行支取无密码存单应更谨慎。因此,清徐农商银行在本案中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和注意资金安全的严格义务,对丁女士存款被王支取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责任,丁女士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银行承担20%责任。

二审法院:储户应对自身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判决后,丁女士和清徐农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太原中院认为,本案案由应调整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清徐农村商业银行为丁女士办理涉案业务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权机关的规定和批复;丁女士对自己的财产是否尽到安全保管的注意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清徐农商行是否对储户存款尽到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该院认为,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在核实丁女士的身份证、存款证明、丁女士取款的王的身份证真实无误后,办理了该笔涉及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取款案件,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人民银行批复的要求。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太原中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存款人,基于与王的关系和对王的信任,长期将自己的身份证、存折/卡、密码及定期存单交给王使用。她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未尽到对其财产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其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她承担80%的存款损失。

关于清徐农商的责任

2022年12月底,太原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事银行发来视频声明,储户表示申请再审。

丁女士与清徐农村商业银行的纠纷,并没有随着二审判决书的送达而停止。

2023年1月11日,清徐农商银行发布关于“1200万元被转走”的声明视频。视频中,清徐县农村商业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丁女士的资金损失系王诈骗所致,王受到法律惩处,应承担赔偿责任。丁女士与王不仅是普通亲属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且有证据表明,王与丁家多名成员长期以来有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

称王办理涉案取款业务时是“我行正常客户”,其办理业务符合《储蓄管理条例优艾设计网_设计模板》等相关规定。我行将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和太原中院的二审判决。对于不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损失,银行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权益,并保留向王追偿的权利。

张晓婷还声称“1200万存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本案中,丁女士起诉要求银行赔偿500万元,另外700万元为王骗取的资金,在银行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

对于上述声明的视频,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认为,声明自始至终没有提及王是清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的身份,只是反复强调是“亲属关系”。也没有提及违规办理业务,试图撇清徐农商行在事件中的责任。

对于太原中院二审的判决,王律师表示,法院认为“存款人不能以违反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银行的内部规定不仅约束银行员工,也约束储户。任何银行不填业务受理单肯定不会受理业务,哪怕一个字都不填错,也不会随意放款,除非电话核实业务真实性。但本案业务受理单中“存款人/取款人/汇款人”名称有误,未预留电话号码,未填写付款人账户和收款人账户,未按要求核实通知存款人。王只是利用了银行员工的身份,方便办事,而柜员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银行不能将经营不善的风险转嫁给储户。王先生表示,他们将于近期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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