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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死案抛砖男子被核准死刑 专家详解法律依据?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3年6月,28岁的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

专家观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核准并执行死刑

此次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是以怎样的法律依据裁定的?有着怎样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进行了解读。

高空抛物造成人员死亡 犯罪情节恶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关于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一案,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后果非常严重,因为造成了人员的死亡,犯罪者主观恶意比较大,情节比较恶劣。

高空抛物危害大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通过长春这样一个判决,其实也是进一步从具体的司法案例上给广大公众一个普法的教育,我们要真正了解到高空抛物的危害,这是一种不文明的、违法的甚至犯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说人身伤害,对于这些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就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有这种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说明高空抛物如果构成犯罪,有可能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

故意高空抛物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故意高空抛物或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来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最高刑是死刑。这一次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定罪量刑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彰显法律权威 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支振锋:如果是为了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次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对于有这种行为的,特别是情况恶劣的要进行处置,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也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原标题:高空抛物致死案抛砖男子被核准死刑 专家详解法律依据

编辑:牟慧兰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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