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规直接辞退缺乏合理性?
红星新闻消息,日前,有员工提前几分钟下班吃午饭被公司辞退,法院判公司赔2万元的案例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12月6日晚间,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引起多方讨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其就职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起案例发现,公司以员工迟到、早退或者旷工为理由辞退员工的判决并不鲜见。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有员工被以9次未开例会为由辞退,员工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法院一审支持了其索赔请求。
曾经代理过类似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程序合法,内容要合情合理。对于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要进行警告或者提示,当员工屡教不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通常都会认为是合法解除,否则法院会认为直接予以解除缺乏合理性。同时,律师建议,员工如果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及时收集证据,敢于维权;如果自身存在违规行为,要尽快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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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次提前下班吃饭被辞退
法院判公司赔2万元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例文章,2021年,小王入职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遂在当年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两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申请判令无需支付小王的赔偿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小王所在的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2022年12月12日,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所在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10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也不具有合理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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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员工因9次未开例会为由被辞退
法院判公司违法赔偿2.8万元
除了上述案例,红星新闻记者还获得了另一个相似的案例,有员工被以9次未开例会为由辞退,员工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法院支持了其索赔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小张是一名公司的程序员。公司于2022年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2022年的9月、10月、11月,小张9次未参加部门例会,违反《员工手册》严重处罚条款: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职务调动或拒绝工作安排达3次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其开会时均在公司,不上线也知晓会议内容,只是没有点击上线参会,实际均按照会议内容执行。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此后,小张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小张的申请。
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或任意解释,对员工的惩戒程度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和结果的严重程度应比例相当。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小张支付赔偿金28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多起案例发现,公司以员工迟到、早退或者旷工为理由辞退员工的事情并不鲜见。
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判决中,公司以迟到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多次被服务对象电话投诉,已经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将员工辞退。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抗辩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其解除事由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公司支付赔偿金36000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公司以员工旷工、脱离公司控制为由,请求法院对判决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虽然就员工在2019年4月19日后没有提供劳动的主张提交了考勤记录,但根据员工提交的《工作地点变动通知书》以及考勤统计表、打卡记录表,可以认定员工仍在提供劳动。公司虽主张其脱离其公司控制,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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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员工轻微违规公司直接辞退缺乏合理性
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时,用人单位通常会认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陈雷表示,实践中经常看到,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法院却判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这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从程序上看,用人单位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在员工入职时是否有效送达给员工。从实体上看,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如果员工仅仅是轻微违规,达不到严重违反的程度,用人单位也不可轻易解除劳动合同。
陈雷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程序合法,内容要合情合理,具体明确。对于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要进行警告或者提示,当员工屡教不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通常都会认为是合法解除,否则法院会认为直接予以解除缺乏合理性。
同时,陈雷律师建议,员工如果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及时收集证据,敢于维权;如果自身存在违规行为,要尽快改正。
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舒萌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经过民主程序。
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当注意规章制度和处罚的合理性。比如案例中‘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的规章制度,我认为其本身是合理的。但案件中小王有12天吃饭打卡时间11:50-12:03。属于微小瑕疵,有些也在12:00之后。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有失偏颇,如果企业先给予一次降级降职,再进行释明教育,有类似情况发生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就会增加合理性。张舒萌说。
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品认为,对于员工提前吃饭被辞退的案例,员工多次提前吃饭,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要作出辞退决定的,首先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如何认定员工行为对公司管理制度构成了严重违反,首先考虑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而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理念和赖以生存的法则。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需要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实施的企业内部行为准则,应当具备民主性。未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企业辞退劳动者的依据。
编辑:杨雁琳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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