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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已明确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红星新闻消息,近日,网传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死刑执行布告,称静宁县一小学校长张隆基在任教期间奸淫、猥亵多名幼女,依法判决张隆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今年11月7日将张隆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布告落款时间为今年11月7日。

红星新闻记者从静宁县人民政府证实了上述布告的真实性。11月1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静宁县教育局了解到,相关部门已对受害人开展帮扶和救助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申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惩处的司法理念,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网传的平凉中院死刑执行布告 

官方回复:

小学校长被执行死刑布告属实

相关部门已对受害人开展帮扶救助

据平凉中院布告,张隆基,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大学文化。2010年至2019年6月,其在静宁县某小学历任教导主任、校长兼教师期间,通过体罚等手段,对缺乏性防卫能力的小学生形成精神挟制,利用讲解习题、学生交作业等机会,在其宿舍内多次对5名时年8~1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在教室内当众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对17名时年8~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平凉中院依法判决张隆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张隆基曾提出上诉,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死刑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11月7日,平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张隆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1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静宁县人民政府证实了上述布告的真实性。当日下午,静宁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是“几年前的事情了”,平凉中院发布的相关布告已经介绍了具体情况。案发后,相关部门对受害人开展了相关帮扶和救助。

律师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已明确

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节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重申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惩处的司法理念,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委员、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解释》对比之前的相关规定,有如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亮点”:

首先,《解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

其次,针对一些通过网络等特殊形式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繁出现,《解释》对此明确,胁迫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的,以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解释》明确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同时,还针对一些通过网络实施的特殊性侵未成年人情形,《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解释》还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明确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

最后,《解释》明确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解释》规定,对于如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此外,《解释》还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解释》同时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情形,属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还明确“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编辑:吴思责编:廖异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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