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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年龄歧视 合同或无效?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自如友家”平台租房时,看到合同上写有“超过40周岁无法租住”。他对此表示疑惑,难道40岁以上的人就不能租房了吗?

↑博主爆料

6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以顾客身份向自如云管家客服咨询此事,客服解释称,友家房源主要面向年轻群体,暂时不支持40岁以上群体,但可以选择其他类型的整租产品。该客服表示,自如各产品面对的客户群体定位不同。合租友家是偏向年轻群体的租房项目。为了给不同类型的客户带来专业专享的服务,友家产品现不支持40周岁以上的客户租住,但可以选择自如整租、业主直租、自如寓等整租产品。

对于友家面向租客年龄的具体要求,客服解释,友家房源租期内居住人员年龄须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内。若在居住自如友家产品期间超过40周岁,签约人仍可续约友家产品,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超40周岁客户进行友家房源的新签、换租。

一位房产中介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有中介参与的租房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中介平台以三方签约模式沟通业主和租客;第二种是托管公司收集业主的房源,统一管理,再转租给租客。从法律上来说,托管公司只有转租的权利,合同条款也需要获得业主同意。他表示,当前40岁以上的租客依然占到一定数量,但其整租所占比例较大,少数是与人合租。就他了解的租房市场来看,没有强制固定的年龄限制,但部分业主优艾设计网_设计对于将房子出租给年龄较大的租客仍存在顾虑。

自如App信息显示,自如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科技公司,旗下涵盖包括合租友家在内的分散式居住产品和自如寓等集中式居住产品,此外还提供包括家装、家居等服务项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自如提供的合同本身是一对多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自如租赁合同单方面规定限制租户年龄,此类条款属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赵良善强调,从另一角度来看,自如限制租户年龄,涉年龄歧视,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赵良善呼吁,合租是一个业态,但不能以年龄界定。自如作为不动产运营方,可以拥有自身的定位以及目标群体,但是租赁以年龄作为刚性前提,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合同的年龄限制不合理,自如合同也无权限制租客年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自如合同限制租房者的年龄,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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